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22〕24号)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推动经济平稳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更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经济促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主动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和《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采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助力打好稳住经济大盘攻坚战。
二、严格落实相关要求
(一)积极预留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办法》规定,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明确评审优惠幅度。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报价给予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上述具体价格扣除比例由采购人确定,并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保障采购便利。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研究接受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和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各地区、各单位在采购活动中要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同时,鼓励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贷款。采购人应当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支持和便利。
(四)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开展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要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采购资金,切实加快采购资金的支付进度。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报告等理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采购资金。鼓励采购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采购项目实际,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向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预先支付一部分合同款项,预付款比例可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五)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继续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应用,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积极探索远程异地评审,实现远程开标和“不见面”评审,降低供应商参与成本,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执行效率,构建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原则上各市州于2022年底、县区于2023年6月30日前全面上线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三、加强监管确保落实
(一)注重宣传引导。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开展专项培训辅导,督促采购人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其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及时公开信息。2022年起,主管预算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系统)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qinghai.gov.cn)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格式见附件2)。未达到本通知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单独作出说明。
(三)强化监督执法。各级财政部门要持续清理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采购人未按照《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办法》规定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以及供应商提供不实的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的,各级财政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注重沟通协调。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推动政策落地实施。各地区、各单位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反映,确保相关要求部署落实到位。青海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971-3660351、3660353,电子邮箱:qhcztcgc@126.com。
附件: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青海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3日
附件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留选项 |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 | 合同链接 |
1 | (填写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 (填写“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 包”、“要求以联 合 体 形 式 参加”或者“要求 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 | (精确到万元) | (填写合同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
…… | …… | …… |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信息来源:青海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