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投标没有中标,不发生项目招标文件(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情形,投标保证金是必须要退款给你的,但是如果你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你不递交等情形,那么投标保证金就很难退了。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注:建议退还保证金的时候与招标代理机构事先联系,确认需要那些资料。比如我这边接触到的有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人家退招标代理费的时候还要朝你要转账手续费,这个真的第一次遇见。还有就是有些代理机构需要你写一份《投标保证金退款申请》给人家发过去。)
信息来源:投标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