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标中,我们经常会遇到项目属于竞争性谈判,那个项目属于竞争性磋商?那么“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两者的概率定义不同!
(1)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两者的报名期限(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同!
(1)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谈判文件发售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2)竞争性谈判项目的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两者的评审方式不同!
(1)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首先磋商必须是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同时还需要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
(2)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首先竞争性谈判需要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选出最符合招标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四,两者对供应商的数量要求不同!
(1)竞争性磋商:招标失败后改为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与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的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不受供应商必须满足三家以上的规定约束。
(2)竞争性谈判: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供应商不足3家时,此三类项目可以继续进行(包括:①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②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都需要重新组织活动。
第五,使用场景不同!
(1)竞争性磋商项目使用场景: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竞争性谈判项目使用场景: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六,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同!
(1)竞争性磋商项目对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时间要求: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竞争性谈判项目对提交谈判文件的时间要求: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七,澄清答疑时间不同!
(1)竞争性谈判澄清答疑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截止时间。
(2)竞争性磋商澄清答疑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截止时间。
信息来源:投标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