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工作中,经常会碰见“议标”,那么“议标”究竟是什么含义呢?下面就由投标啦的小编给大家解读一下。
“议标”一词我是最早在原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4年11月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中看到,其第十二条在叙述“招标程序”时提及:“当众开标、议标,审查标书,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我不知道其中的议标该作何理解,总之不是一种招标方式。但到1992年建设部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1992年第23号令)时,议标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并称为施工招标的三种方式,并对议标作如下说明:“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1999年《招标投标法》颁布时,又将招标方式规定为两种,即只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但个别地方仍然在使用“议标”,如《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2009)“第八条: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可供选择的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预计费用与工程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3)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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