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因为某些原因废标了,作为投标单位的我们还能继续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综上所述,项目废标后,只要该项目继续发布招标公告,我们是可以继续报名参加的。但是如果投标单位在投标活动中出现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等行为,造成的废标,可能会被拉入黑名单,这样是无法继续参加该项目及其他项目的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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