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第一次招标失败,后进行第二次招标,二次招标也以失败告终,那么是进行第三次呢?还是采取竞争性谈判进行、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呢?都有哪些依据呢?下面就由投标啦的小编为大家简单解读一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根据上述条款内容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2)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2017年7月11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根据上述条款内容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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